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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何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022年07月29日 15:00:05 教育 672 作者:身边24小时

大家好,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个问题,如何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认识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完善学校的管理,校长全权代表学校并负责赋予校长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务权,同时健全学校领导机构核心机制。

简介

概念

当前关于校长负责制的概念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单一性概念,以华中师范大学萧宗六教授为代表,认为学校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另一种是结构性概念,以曲阜师范大学李保强教授和华东师范大学范国睿为代表,认为校长负责制的要素包括: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的政治作用;教代会的民主参与管理;校务委员会的咨询审议作用。

校长负责制 [1]  ,又称“一长制”。

特点: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职工民主管理;

开始实施

我国中小学现行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于1985年5月27日颁布实施的。

界定

界定为“学校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

意义

校长负责制体现了校本管理思想的某些精神。

类似制度

院长负责制  厂长负责制 总经理负责制 首长负责制

这些都属于一把手负责制。

社会调查

调查结果

调查表明:48%的教师认为校长负责制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一般;10%的教师认为根本就没有作用;26%的教师认为校长负责制的作用较小;而仅仅只有16%的教师认为校长负责制的作用比较大。99%的教师认为这种体制下的校长权利太大,一手遮天,有的甚至成了 “土皇帝”。

结论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校长负责制还未能深入到教师心底,学校的改革尚处在单一方面的改革,缺乏整体的推动作用。在与校长的交谈中,部分领导也认为目前的校长负责制与以前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只是在领导权上的更换,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校长负责制容易导致校长的权利过大,贪污腐败事件频发,因此校长负责制有很大的弊端,希望能够早日被其它的好的有效的管理体制来代替。

参考资料

如何理解“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何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教育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实行什么负责制?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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